星期二, 3月 16, 2004

我和某大學的BBS都很衰

我自己寫的如下:
  根據教育部電算中心頒部「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第五條規定:網路上所可存取到之任何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TANet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本人在台灣大學椰林風情BBS上以帳號taoist所存取之一切資料皆為本人所有,日前因故遭貴站永久停權無法存取該帳號所建立的好友名單及其註解,嚴重影響個人的商業利益。
  本人要求貴站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以前與本人聯繫並交付該帳號的好友名單及註解,逾時本人將對貴站提刑事侵佔之訟。
今天去向某大學的BBS發存證信函,經過我的律師潤筆,就變得真的很像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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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日前因故遭貴中心所管理之xx大學xxxBBS站(網域名稱bbs.xxx.edu.tw)永久停權,不得再以註冊帳號進入該站。惟:「網路上所可 存取到之任何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TANet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教育部電算中心頒布之「台灣學 術網路使用規範」第五條定有明文。本人雖不得再使用帳號xxx,但依上開規定,本人於該BBS站上以帳號xxxx所存取之一切資料皆仍屬本人所有,貴中心 拒絕本人取回該帳號內好友名單及其友誼註解等相關資料之電磁紀錄,已於法有違,嚴重侵害本人權益。

據此,請貴中心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前撥冗與本人聯繫並交付該帳號內好友名單及其友誼註解等相關資料之電磁紀錄,且於雙方紛爭解決前不得將上開資料之電磁紀錄刪除,逾時本人將訴究貴中心民、刑事等相關法律責任,祁請依限查照辦理,俾免訟累,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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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真的,我不太願意真的叫律師去按玲,這樣就變成台灣有始以來第一椿,我的律師大概會出名吧,但這所名校可算倒楣,我也很倒楣,希望該校不要再白目, 如此一來,是「甘苦到我和這個名校,爽到我的律師和眾媒體」為什麼說眾媒體呢?因為那些爛記者只會炒氣氛,不願意認真看待該事件的法律意義,到時斷章取 意,只會傷到那個學校的校譽;而我一定是不接受採訪,由我的律師來受訪,那我的律師就出名了,我的官司如果判我勝訴,那我的律師一定會更出名,而且身價一 定大漲,這樣以後我要再請他打其他官司就要付更多錢

  我看以後要當站長的同學,必須要修個一兩個學期的民刑法概要,還要沒事和法律系的同學討論案例,不是只有技術強才能當站長。

  上文是給大家參考的,假如讀者有需要用到,這樣的格式還蠻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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